近日,国务院接连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重要部署。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在此背景下,《规划》和《方案》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谋划生态环境治理,其中一些提法和部署,体现了生态环境治理朝着更加系统协同的方向转变。
一方面,治理边界全面拓展,涵盖了降碳减污、生态修复、绿色转型等全领域,治理逻辑进一步从“末端治理”“事后补救”向“源头防控”转换,打破了发展和保护“二元对立”的传统观念,将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从源头上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另一方面,突出多部门协同共治,强调依托生态环境、司法、财税、金融等部门协同,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组合拳”,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更多绿色经济增长点。
其中,碳达峰碳中和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单独印发《方案》,体现了国家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视,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与经济增长,加快培育绿色经济增长点。《规划》和《方案》提出的“健全经济激励政策”“加强资金支持”等要求中,均涉及财税部署,笔者建议从财政资源统筹与税收杠杆精准发力两方面予以落实。
财政支出: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鉴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外溢性强、周期长、公益属性突出等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边界。具体来说,中央财政应承担起全局性、跨区域生态治理工程的支出责任,制定全国统一的生态环保项目价值评估标准,建立起跨部门的财政资金统筹机制,实现财政资金的精准滴灌。地方政府作为生态治理的具体实施主体,应聚焦本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项目,落实配套资金并整合地方生态环保资金的使用。二是创新激励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针对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足的问题,加快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对达成修复标准的经营主体,依法赋予其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并支持其在合规前提下发展旅游、康养、特色农业等适宜产业。同时,配套完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及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确保社会资本“进得来、退得出、有收益”。三是优化考核机制,防范长周期资金低效使用。针对生态修复项目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建立涵盖工程进度、生态成效、资金效率的科学考核体系,防止以长期项目为掩护的资金闲置、挪用或低效配置行为。
税制优化:稳步推进VOCs试点,落实节能降碳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围绕 《规划》提出的“开展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以及《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笔者建议,一方面,探索实施差异化税收征管,如对大型排放源,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强制在线监测排放量,对中小排放源则采用排放系数简化核算排放量,以实现征管成本、税收利益与生态治理等多重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同时,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协同,完善计量标准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因标准不统一和信息差导致的不同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另一方面,分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按照实施办法,优先将印刷、石化等VOCs排放量大、治理潜力突出的行业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各地方政府在确定具体税额时,应统筹环境治理目标与企业承受能力,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短期剧烈冲击,给予相关行业足够的适应和调整空间,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机制,有效激发企业开展绿色技术改造的内生动力。
围绕《规划》提出的“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笔者建议,一是探索细化免税认定的“实质审核”执行口径。具体而言,将免税备案审核标准从形式合规升级为全链条溯源审核,除要求提供第三方评价报告外,还应将受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以及最终流向凭证纳入申报资料清单。依托发票系统的固废交易数据和下游受托企业的实际消耗能力等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免税认定具有真实的经济实质和可追溯的证据链支撑。二是构建“经营数据+产污系数”的反算校验模型。依托税务部门的数据优势,以企业发电量、用煤量、产量等核心指标作为输入变量,由税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明确各行业产排污系数规则,据此测算固体废物理论产生量。将理论值与实际申报值定期比对,设定合理差异率阈值,并将其作为风险预警的触发标准,促进精准征管。三是建立统一台账核算和推进跨部门数据协同。在纳税申报环节,推行标准化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模板,要求企业按批次记录固废种类、产生量及去向。细化税务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清单,明确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综合利用备案等数据的共享频次与字段标准,打破征管信息不对称。
围绕《方案》提出的“落实节能降碳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建议,在落实已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探索健全差异化、阶梯式的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在财政能力可承受范围内,对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的项目,适度加大对相关经营主体的税收支持力度。另外,配合碳市场,研究对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或企业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并进一步提升财税与金融政策的协同治理效能。
(据《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