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结合具体案例,回答了长期资产的范围、取得方式等处理细节,供读者参考。
长期资产的范围
问:我公司了解到国家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请问该政策中所指的长期资产如何确定?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中所称的长期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问: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长期资产中的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若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不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
问:请问 《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问:我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我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